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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高龄津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解读

来源:盟民政局 作者:盟民政局 发布时间:2019年09月02日 分享到:

  一、制定该办法的必要性

  为规范和加强高龄津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高龄津贴”)使用管理,切实提高补助资金的使用效益,节约行政成本,确保符合条件的高龄老人真正受益,结合全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起草该办法的主要政策依据

  根据《预算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内蒙古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增加城乡居民收入几项惠民政策的通知》(内政发[2017]5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16]134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民政厅《高龄津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内财社规[2019]4号)等有关规定。

  三、该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本办法共二十条,自2019年12月1日启动实施。

  (二)明确了高龄津贴补助资金的定义。是指自治区各级财政安排,为具有兴安盟户籍、年龄在80周岁(含)以上的老年人发放高领津贴的资金。

  (三)明确了高龄津贴补助资金的标准。凡具有兴安盟户籍、年龄在80周岁(含)至99周岁的老年人,均可按规定每人每月领取100元高龄津贴。全盟100周岁(含)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的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600元,所需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全额承担。

  (四)明确了资金申领程序及发放办法。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应自愿申请领取高龄津贴。老年人提交申请表后,由户籍所在地嘎查村委会(社区居委会)、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旗县市民政部门自下而上进行逐级审核。旗县级民政部门审核通过后,应当自老年人提交申请表当月开始,为其计算发放高龄津贴。首次为新审核通过的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时,应将此前审核过程中未发放的部分一次性补发到位。补助资金应通过社会化方式支付到高龄老人本人或其监护人的个人账户。补助资金由保障对象户籍所在地负责每半年发放一次。

  (五)明确了退出机制和违规领取补贴资金的追责办法。享受高龄津贴待遇的人员户籍变动的,其本人或监护人必须及时申请办理相关转移手续;未办理转移手续造成资金重复领取的,要主动退回,拒不退回的,要纳入个人失信记录,并采取法律手段追回相关资金。享受高龄津贴待遇人员在动态管理期内死亡的,户籍跨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变动的,监护人应主动在下一个发放资金时间节点前申告报停,出现亲属冒领的,纳入领取人的个人失信记录,并采取法律手段追回相关资金。各旗县市民政局应确保上报的保障人数等信息真实准确,并自行承担相应责任。一经发现虚报、多报保障人数的,将按多报人数拟套取资金额度50%的比例,在其应得补助资金总额度内进行扣减。并将情况抄送至各旗县市人民政府。扣减后出现的资金缺口,由报送相关信息的地区自行解决。

  (六)明确了盟旗两级财政、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责任追究办法。盟旗两级财政、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补助资金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严肃处理。

《兴安盟高龄津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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