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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如何分类?

来源:盟民政局 作者:盟民政局 发布时间:2018年11月05日 分享到:

  (1)教育事业,如民办幼儿园,民办小学、中学、学校、学院、大学,民办专修(进修)学院或学校,民办培训(补习)学校或中心等;

  (2)卫生事业,如民办门诊部(所)、医院,民办康复、保健、卫生、疗养院(所)等;

  (3)文化事业,如民办艺术表演团体、文化馆(活动中心)、图书馆(室)、博物馆(院)、美术馆、画院、名人纪念馆、收藏馆、艺术研究院(所)等;

  (4)科技事业,如民办科学研究院(所、中心),民办科技传播或普及中心、科技服务中心、技术评估所(中心)等;

  (5)体育事业,如民办体育俱乐部,民办体育场、馆、院、社、学校等;

  (6)劳动事业,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或中心,民办职业介绍所等;

  (7)民政事业,如民办福利院、敬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民办婚姻介绍所,民办社区服务中心(站)等;

  (8)社会中介服务业,如民办评估咨询服务中心(所),民办信息咨询调查中心(所),民办人才交流中心等;

  (9)法律服务业;

  (10)其他。

  2006年底,为了规范社会组织的统计管理,民政部在借鉴和参考联合国推荐的国际分类体系的基础上,针对我国社会组织的不同发展阶段特点,以社会组织的活动领域为出发点,把社会组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划分为经济、科学研究、社会事业、慈善和综合5大类,工商服务业、农业及农村发展、科学研究、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生态环境、社会服务、法律、宗教、职业及从业者组织、国际及涉外组织、其他14门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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