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定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民政厅关于印发<城乡低保家庭子女升入普通高校新生资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财教〔2014〕1055号)和《关于做好2015年城乡低保家庭子女升入普通高校新生资助工作的通知》(内教财字〔2015〕78号)。
二、资助对象有哪些?
答:当年被录取到普通高等学校、具有内蒙古自治区户籍且录取时为城乡低保家庭的子女和城乡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三、教育资助标准是多少?
答:录取到普通高校本科类的新生一次性资助40000元;录取到普通高校专科或高职高专类的新生一次性资助30000元。
四、申请教育救助需提供的材料有哪些?
答:凡符合资助对象的学生,可在规定时间内向低保家庭户籍所在地的学生资助管理部门递交《内蒙古自治区城乡低保家庭子女升入普通高校新生资助资金申请表》和本人身份证、户口簿、低保凭证、录取通知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五、教育救助审批程序是什么?
(一)旗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收到学生申请表后,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申请学生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并将初审通过后学生名单及相关汇总信息及时提供给当地民政部门。民政部门根据教育部门提供的信息,认真审核并确认享受资助学生名单,并将审核确认后名单及时返回教育部门。办理时间严格按照内教财字〔2015〕78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旗县(市区)教育部门必须将民政部门最终确认的学生名单在本旗县(市区)进行为期不少于5天的公示。
公示过程中,如有异议,旗县(市区)教育、民政、财政部门必须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相应处理;经公示无异议后,由旗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按规定的资助标准将资助资金发放给每位接受资助的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