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政务公开 > 政策文件 > 民政文件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殡葬改革整顿殡葬领域不规范行为的通知

来源:盟民政局 作者:盟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1年03月01日 分享到:

  兴署办发〔2021〕3号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殡葬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工作安排,依据民政部等10部委《关于印发〈违建墓地专项整治成果巩固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民发〔2020〕94号)、自治区民政厅等11部门《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违建墓地专项整治成果巩固提升行动实施方案〉和〈内蒙古自治区违建墓地长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民政发〔2020〕99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盟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殡葬领域改革、整顿殡葬领域不规范行为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相关工作

  (一)死亡证明开具

  死者受外部作用导致死亡的,包括因意外事故如车祸、工伤、煤气中毒等原因和非意外事故如凶杀、自杀等原因,应当由公安局依据相关规定,开具《居民死亡证明(推断)书》。死者经医疗机构救治无效、宣布死亡的,应当由所在医院开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死者临终时未经医疗机构救治死亡的,应当由死亡地辖区派出所通知当地一级或一级以上医疗机构共同进行死亡现场调查,调查核实后共同开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二)遗体运送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的殡仪服务单位可从事遗体运送服务,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遗体运送服务。殡仪服务单位是指经营殡葬服务的单位,包括火化、停尸、悼念及安葬(放)等服务。遗体应当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确保卫生安全、防止污染环境和传播疫病。运送遗体的车辆每次使用后应当进行消毒处理,旗县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定期对运送遗体的车辆进行防疫检查。运送遗体的车辆应当符合民政部制发的《中小型殡仪车通用技术条件》的要求。运送遗体车辆要将外观统一为黑色,车辆左右两侧用白色字体标注“XXX旗(县、市)殡仪专用车辆”。

  兴安盟行政区域内,殡仪车辆可承接跨旗县行政区域运送业务,逝者家属可根据个人意愿选择殡仪服务单位运送遗体。患有传染病的遗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处理,确需向异地运送的,须经死亡地卫生防疫部门批准,方可运输。

  (三)殡仪活动

  积极倡导文明殡葬,不得占用广场、道路、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设置灵堂,摆放或者焚烧丧葬用品;在居民区内举办悼念活动的,不得占用公共区间,严格控制音量,不得扰民;不得在运送遗体途中抛撒冥币,运送车队不得超过4辆(含遗体运送车);不得在居民区、火化场、遗体停放场所、公墓等殡葬服务场所内燃放烟花爆竹、焚烧花圈等丧葬用品,提倡循环使用花圈。

  (四)火化区与非火化区

  凡设有火化场的旗县市,以火化场为中心,火化区半径不小于30公里。火化区内死亡人员的遗体必须进行火化,不得将遗体运往非火化区进行土葬(土葬指遗体未经火化直接入土下葬的安葬方式)。非火化区内死亡人员遗体可以进行土葬,提倡和鼓励非火化区内死亡人员遗体进行火化。

  旗县市人民政府要以苏木乡镇为单位逐步扩大火化区范围,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确保到2023年底将火化区覆盖面积提高到50%,到2026年底本旗县市行政区域内实现全境火化。逝者家属可根据个人意愿在兴安盟行政区域内自主选择火化服务单位。

  (五)遗体火化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开办的火化场是唯一可从事遗体火化服务的单位,依据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开具的死亡证明,面向全盟提供遗体火化服务,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提供遗体火化服务。死亡人员的遗体应当在72小时内火化。遗体火化后,火化场应建立死者档案保存火化协议书、死亡证明、户口和身份证复印件、火化前仪容照片等资料并加密保存。遗体应公安部门要求,需要延长保存的,由公安部门出具书面申请,与火化场签订保存协议,所需费用由公安部门支付。患传染病死亡的遗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在卫生防疫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进行火化。

  病理性医疗废物(包括手术及其他诊疗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的人体组织、器官,病理切片后废弃的人体组织、病理腊块等)需经火化场焚烧的,由旗县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与火化场签订焚烧协议,指定医疗机构将病理性医疗废物运送至火化场,在医疗机构专业人员监督下进行火化,并做好备案手续,所需费用由医疗机构支付。火化场应设置专门的火化设备用于焚烧病理性医疗废物,不得与火化遗体的设备混合使用。

  (六)殡葬设施审批与建立

  各旗县市民政局应当根据本行政区的殡葬需要,提出火化场、停尸房、悼念厅、公墓、骨灰堂等殡葬设施建设的规划和具体方案,报旗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火化场、公墓、骨灰堂、停尸房、悼念厅由政府投资建设和经营,也可依据《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发改委第25号令)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原则上,不再批准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直接投资建设或承包经营以上殡葬设施。

  建设安葬(放)设施,包括公墓、骨灰堂,公墓分为公益性公墓和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骨灰堂是以非营利为目的,为城乡居民提供骨灰安葬(放)服务的公益性设施;经营性公墓是根据城乡居民自主选择,提供有偿服务的骨灰安葬设施。旗县市人民政府、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嘎查村(农场、连队、林场、种畜场、矿区等)均可作为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的建设主体,由旗县市民政局批准。

  审批程序及材料:(一)初审。建设单位向旗县市民政局提交建立公墓(骨灰堂)的申请报告和可行性报告,旗县市民政局出具《预审意见书》,建墓单位办理土地、规划等相关手续。(二)审批。建设单位向旗县市民政局提交已办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书》等相关材料,旗县市民政局按规定出具批复文件。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合理规划安葬(放)设施的建设,并纳入城乡建设整体规划中。到2026年底,每个旗县市至少建成1座经营性公墓、1座面向本行政区域全境的骨灰堂和3—5座区域性公益性公墓,鼓励以嘎查村(农场、连队、林场、种畜场、矿区等)为单位建设公益性公墓。

  (七)公墓管理

  公墓土地所有权依法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不得进行买卖,公墓管理单位需与逝者家属签订公墓使用协议,同时向逝者家属明确公墓的墓穴只收取墓穴使用费和维护管理费,逝者家属不得转让或买卖使用权。公益性公墓仅限于批准许可的城乡居民安葬,不得对外开放。公墓和骨灰堂使用费和维护管理费一次性收取年限不得超过20年,20年期满后可再次缴纳费用继续使用,逾期2年以上未缴纳费用的,由公墓管理机构在主流媒体、官方网站上进行公告,公告期为1年,公告期满后仍未缴纳费用的,由公墓管理机构在公墓内采取树葬、花坛葬、水葬等节地生态安葬的方式迁移骨灰,并做好登记备案,以备逝者后人查询。

  新建公墓按照谁建设谁管理的原则,在旗县市民政局的指导下制定详细的管理规定,加强对埋葬者的信息管理,凭相关材料确定逝者身份,建立完善档案材料。新建公墓要建设必要的附属设施,如值班房、水电等设施,并设置专人进行看管、维护。新建公墓内只能安葬骨灰不得安葬遗体,不论单人墓穴还是合葬墓穴,外沿长、宽均不得超过1米,墓穴高不超过25厘米(露出地面起至墓穴顶点高处),墓碑高(露出地面起至墓碑顶点高处)不得超过80厘米,相邻墓穴外沿间距不得超过60厘米、行距(两排墓穴外沿间距)不得超过80厘米。墓区内设置的人行道宽度不得超过1.5米。

  (八)集中埋葬点的确认和管理

  集中埋葬点是指在农区、牧区、林区、矿区等地自然形成且具有一定规模、用于埋葬本村(本地)村(居)民遗体或骨灰的区域。各旗县市人民政府要强化集中埋葬点确认和管理工作,进一步明确责任管理单位,确定集中埋葬点四至范围,合理规划使用。原则上集中埋葬点不再扩大面积,各旗县市人民政府应将集中埋葬点逐步纳入公墓建设规划范围。

  (九)收费管理

  殡葬服务项目主要包括殡葬基本服务、殡葬延伸服务、安葬(放)服务。殡葬基本服务主要包括遗体运送(含抬尸、消毒)、遗体存放(含冷藏)、遗体火化、骨灰寄存共四大项服务。殡葬延伸服务是指殡葬服务单位在保证基本服务项目和服务质量前提下,根据逝者家属需求开展的基本服务之外的附加服务项目。安葬(放)服务分为骨灰堂安放、公益性公墓安葬和经营性公墓安葬三类。根据殡葬服务收费项目的合理用途和节约环保的科学理念,殡葬基本服务实行政府定价,殡葬延伸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安葬(放)服务中骨灰堂和公益性公墓实行政府定价,经营性公墓实行政府指导价。殡葬服务实行消费者填写服务选项单方式,引导群众理性消费、明白消费,保证逝者家属的利益和不同需求。服务选项内容和各类价格,由旗县市民政局、财政局会同发展改革委员会共同确定。

  (十)惠民殡葬实施

  具有兴安盟常住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城乡特困供养对象、重点优抚对象、旗县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证明允许火化的无名尸体、流浪乞讨人员等城乡特殊困难群体,可补助以下殡葬服务费用:普通专用车遗体接运费、3日内遗体存放费(普通冷藏)、普通火化遗体费、价值200元以内的骨灰盒一个(普通型卫生纸棺、整容、包装袋)、3年内骨灰寄存费。对超出规定的项目费用,由丧事承办人自行支付。对12岁以下身故儿童按殡葬基本服务收费标准的50%收取殡葬服务费。惠民殡葬补助资金主要由自治区财政部门和旗县市财政部门分担解决,各旗县市财政部门要在预算中单独安排惠民殡葬补助资金,年初将补助资金拨付给各旗县市民政局,丧事承办人需先行垫付相关费用,而后凭发票、收据及相关证明材料到旗县市民政局领取惠民殡葬补助费用。城乡分散供养的特困供养对象丧事由所在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承办,或委托其亲属、嘎查村委员会等办理,所需费用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支付;流浪乞讨人员丧事由属地民政局承办,所需费用由民政局支付。

  (十一)殡葬领域不规范行为的整治

  现有殡葬设施的整治。按照《公墓管理暂行规定》(民事发〔1992〕24号)文件要求,从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角度出发,现有未办理审批手续或手续不齐全的殡葬设施(火化场、停尸房、悼念厅、骨灰堂、公墓),符合规定的,由旗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在2022年底前补齐相关手续,逾期未补办手续的将移交有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活人墓的整治。活人墓是指人健在,却已建成或提前缴纳费用的墓地,不包括公墓内为已埋葬逝者配偶预留的合葬墓穴。公墓内的活人墓,由旗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清理,已提前缴纳费用的一律解除合同并退款。公墓范围以外的活人墓,由旗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强制拆除,责令其恢复土地功能,相关部门依据规定给予处罚。活人墓的清理整治要于2021年9月前完成。

  公墓内大墓的整治。公墓内大墓的认定,参照《国务院办公厅〈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8〕25号)文件中明确的“埋葬骨灰的单人墓或者双人合葬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埋葬遗体的单人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4平方米,双人合葬墓不得超过6平方米”规定,超过标准的即视为大墓。面积超标准的墓穴,已经使用的暂不纳入整治范围;尚未使用的,建墓单位一律按本方案要求进行改建,于2022年底前整改到位,经旗县市民政局验收合格后,准予使用。

  硬化散墓的整治。各旗县市人民政府要出台相应政策,对现有公墓、集中埋葬点以外,采用水泥、石头等材料硬化加固、堆砌围墙、台阶等设施的硬化散墓,采取去掉硬化物、绿化遮蔽、平整、迁移至公墓或集中埋葬点等方式进行整治。2022年底要完成以上整治工作的20%,2024年底要完成60%,2026年底要全部完成。

  二、相关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各旗县市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整顿殡葬领域不规范行为,推进殡葬改革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其作为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决落实“两个维护”的实际行动,作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落实乡村振兴战略的具体举措,作为治理殡葬领域突出问题、推动殡葬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抓手,各旗县市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加大统筹协调力度,确保部署统一、组织有力、措施精准、见到实效。

  2021年3月1日前,各旗县市人民政府要将本地区推进殡葬改革整顿殡葬领域不规范行为工作领导小组名单、扩大火化区范围的工作方案及整顿不规范行为的工作方案报盟推进殡葬改革整顿殡葬领域不规范行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盟直相关部门要按照相应职责,制定出台相应实施细则或办法,确保整顿殡葬领域不规范行为落到实处。

  (二)提升殡葬服务质量,健全长效服务机制。各旗县市人民政府要加大政府投入力度,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加快殡葬服务设施建设,把强化殡葬服务供给作为当前殡葬改革工作重点,从加强优质服务供给、规范殡葬行为、强化日常监管、创新治理方式等方面综合施策,健全规范殡葬管理长效机制。

  (三)积极引导舆论,营造良好环境。以殡葬服务机构、城乡社区等为重要宣传平台,充分发挥新媒体传播优势,深入宣传殡葬法规政策,普及科学知识,传递文明理念,引导群众转变观念、理性消费、革除陋俗,树立厚养礼葬、文明节俭、生态环保的殡葬新风尚。充分发挥党员干部模范带头作用,大力宣传党员干部带头参与殡葬改革的典型事例及各地推动殡葬改革发展的成功经验,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树立殡葬改革为民的好形象,把社会风气引导好,努力营造人人支持殡葬改革、全社会关心殡葬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附件:兴安盟推进殡葬改革整顿殡葬领域不规范行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021年2月5日

  附件

  兴安盟推进殡葬改革整顿殡葬领域不规范

  行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为推进全盟殡葬服务改革事业顺利进行,经研究,决定成立推进殡葬改革整顿殡葬领域不规范行为工作领导小组,具体成员名单及职责如下:

  一、领导小组成员

  组  长:张利文    盟行署副盟长

  副组长:何云峰    盟行署副秘书长

  包石头    盟民政局局长

  成  员:张晓鹏    盟委网信办主任

  梁彦君    盟发展改革委主任

  艾  民    盟公安局副局长

  李  妍    盟财政局局长

  王占明    盟自然资源局局长

  李雪冬    盟生态环境局局长

  王福顺    盟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

  李晓光    盟交通运输局局长

  郭凌云    盟水利局局长

  邱  枫    盟农牧局局长

  斯钦都楞  盟文化旅游体育局局长

  周  涛    盟卫生健康委主任

  宋兴鹤    盟市场监管局局长

  白长峰    盟林草局局长

  刘向阳    兴安日报社社长

  刘  根    兴安广播电视台台长

  王国安    乌兰浩特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王天凤    阿尔山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李英国    扎赉特旗副处级干部

  杨乌兰    科右前旗人民政府副旗长

  王延波    突泉县委常委、副县长

  王凤恩    科右中旗委常委、副旗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盟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包石头同志兼任,联系电话:8266062。

  二、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将殡葬管理工作纳入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殡葬管理工作的领导,采取有力措施,统筹各方力量,共同做好殡葬工作。对现有的公墓审批手续逐一进行审查,属于历史遗留问题导致手续不全的,要给予帮助协调解决。

  民政部门是殡葬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单位,负责做好殡葬政策法规的宣传、殡葬管理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和部门间协调工作,负责全盟殡葬领域工作的监管,联合有关部门处理殡葬领域违法违规问题。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加强对殡葬事业发展的规划,建立殡葬事业公共投入和稳定增长机制,加大对提供基本殡葬服务的殡葬设施建设支持力度,对城乡建设规划的制定和公墓建设项目规划的审批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依法制定殡葬服务价格。

  公安部门负责加强对本部门出具死亡证明的管理,依法查处丧事活动中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行为,从严整治私自改装车辆运输遗体,做好专业殡仪车辆的登记备案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保障落实惠民殡葬和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政策所需资金,统筹安排公益性安葬(放)设施建设资金。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整治散埋乱葬、破坏土地资源的行为。依法保障纳入殡葬事业规划的殡葬设施用地需求,对现有的公墓用地逐一进行审查,属于历史遗留问题导致手续不全的,要给予帮助协调解决。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检查整治破坏生态环境修坟建墓行为。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从城市管理角度加强殡仪活动的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监督非法营运遗体行为,配合相关部门加强殡仪活动的监督管理。

  水利、农牧、林草部门负责对非法占用耕地、草牧场、林地、水源保护区或者因非法占用毁坏周边环境、破坏生态资源的现象进行监督管理。

  文化旅游体育部门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旅游景区内违规建墓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治丧活动中营利性演出活动的监督管理。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加强对医疗机构出具死亡证明的管理,指导殡仪服务机构做好卫生防疫工作。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殡葬行业不正当竞争及垄断行为,加强殡仪服务和殡葬用品价格的监管工作,查处殡葬乱收费行为。配合民政部门查处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和殡葬用品的违法行为。

  盟委网信办、兴安人民广播电视台、兴安日报社负责加强舆论监督,宣传殡葬法规政策,普及科学知识,传递文明理念,引导群众转变观念、理性消费、革除陋俗。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地 址:内蒙古乌兰浩特市察干西街106号 电话: 0482-8266403 传真: 0482-8266450 Email: xamz3991000@163.com

兴安盟民政局主办 网站标识码1522000032 蒙ICP备2023005074号-3 蒙公网安备15220102010208号

Copyright 2015 www.xam.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