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民发〔2019〕121号
各旗县市民政局:
现将《兴安盟文革“三民”生活补贴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兴安盟文革“三民”生活补贴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文革“三民”生活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切实提高补贴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真正受益,提高工作效率,节约行政成本,根据《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及《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财政厅关于提高几项民生补助标准的通知》(内民政发[2018]116号)、《内蒙古自治区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16]134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民政厅《文革“三民”生活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内财社规[2019]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补贴资金,是指自治区各级财政安排,为文化大革命期间因“内人党”事件被打致残、无工作的城镇居民、农民、牧民(简称文革“三民”)发放生活补贴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文革“三民”生活补贴发放标准系在保障对象户籍所在地全额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基础之上,每人每月增加320元。其中,自治区财政每人每月补助270元,差额部分由各旗县市财政承担。
第四条 各旗县市应按照“民政部门核算对象、标准,财政部门拨付资金,金融机构代发到人”的规程,全面实施文革“三民”生活补贴资金社会化发放,减少中间环节,确保资金发放安全、及时、方便、快捷。
第五条 文革“三民”生活补贴资金由保障对象户籍所在地负责每半年发放一次。旗县市民政局在每年的12月10日前和下一年的6月10日前将翌年上下半年审核通过的补贴人员名单报送同级财政局,财政局分别在当年的1月10日和7月10日前以“一卡通”形式发放到户,并在发放明细表中注明“三民生活补贴资金”。对于动态管理期内人员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三民”生活补贴条件的,应退出补助范围,从下一个发放资金时间节点前停发补贴,不再追缴已发放的补贴。
第六条 动态管理期是指每个发放时间节点的前一个月至发放时间节点的最后一个月(上一年的12月1日至翌年的6月30日和当年的6月1日至12月31日。即每个发放动态管理期为7个月)
第七条 补贴资金应通过社会化方式支付到文革“三民”本人或其监护人的个人账户。“三民”老人行动受限,无法到金融机构办理发放卡的,不应强制要求打入“三民”老人本人卡中。在个人信息栏备注中予以说明持卡人和“三民”老人之间的关系、卡号、持卡人姓名及联系方式,以备审核。
第八条 各旗县市财政局应当按照规定足额安排预算,确保相关保障政策落实到位。文革“三民”人员当年自然减员形成的结余资金,可以结转继续用于发放文革“三民”人员生活补贴。
第九条 享受待遇人员去世的,亲属要主动申告报停,出现亲属冒领的,纳入领取人的个人失信记录,并采取法律手段追回相关资金。
第十条 各旗县市民政局应于每年10月25日前,经与本地死亡信息详细比对后,统计截至9月30日本地区符合规定条件、领取文革“三民”人员生活补贴资金的实有人数,并上报至盟民政局。10月30日前,盟民政局正式上报自治区民政厅。
第十一条 各旗县市民政局应确保上报的保障人数等信息真实准确,并自行承担相应责任。严禁通过虚报、多报人数等方式违规套取财政补贴资金。盟民政局将适时采取抽样比对、专项审计等方式,对各旗县市民政局上报的保障人数等信息进行复核确认。一经发现虚报、多报保障人数的,将按多报人数拟套取资金额度50%的比例,在其应得补助资金总额度内进行扣减,并将情况抄送至各旗县市人民政府。扣减后出现的资金缺口,由报送相关信息的地区自行解决。
第十二条 各旗县市财政、民政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补贴资金,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不得向保障对象收取任何管理费用。
第十三条 若自治区调整文革“三民”生活补贴资金发放标准,本办法所列相关内容按规定同步进行调整,无特殊情况不再另行发文。
第十四条 盟旗两级财政、民政部门应当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五条 盟旗两级财政、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补助资金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盟民政局和盟财政局按部门职责分工进行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9年12月1日启动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