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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

来源:盟民政局 作者:盟民政局 发布时间:2019年03月16日 分享到:

  为深入贯彻《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财政厅扶贫办关于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内民政发〔2018〕90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实施意见》(内党发〔2018〕15号),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要求,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坚持应保尽保、兜底救助、统筹衔接、正确引导,优化政策供给,完善农村牧区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保障性扶贫措施,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在打赢脱贫攻坚战中的兜底作用,保障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依靠产业就业帮扶脱贫的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推动全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稳定脱贫。

  二、任务措施

  (一)进一步加强农村牧区低保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

  一是做到应保尽保。凡符合农村牧区低保条件且财产状况符合当地规定的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依个人申请,都要按规定程序纳入农村牧区低保。

  二是进一步完善低保对象综合认定指标体系。对于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因学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必要的就业成本等,在核算家庭收入时严格按照自治区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民政厅、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补充意见的通知》(内政办发〔2018〕43号)规定进行扣减。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成员有本科及以下全日制在校就读学生的家庭,依申请进行农村低保对象认定时,学生本人不论有无劳动能力,其劳动力系数均按“0”计算。

  对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经个人申请,扶贫部门确认后,可参照单人户进行家庭收入核算,符合保障条件的,纳入农村牧区低保范围。本方案所称重度残疾人是指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智力、精神、肢体、视力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重病患者是指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获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人员。对未纳入农村牧区低保范围的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三级智力残疾人和三级精神残疾人要立即开展摸底调查,认真做好政策宣传,依个人申请,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程序和政策要求纳入农村牧区低保范围。

  三是建立脱贫攻坚渐退机制。脱贫攻坚期内,纳入农村牧区低保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后,可给予12-24个月的“渐退期”,经旗县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确认其实现稳定脱贫后再退出低保范围,具体渐退办法、渐退期限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四是提高纳入农村低保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四类对象的补助水平。提高纳入农村低保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未成年人、老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的补助水平,各地经过摸底调查后,对上述四类人员个人的补助水平提高一档进行救助,最高不得超过各地执行的年度保障标准。

  (二)全面落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

  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的要及时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做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切实加强区域性敬老院的管理服务水平,逐步提高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将区域性敬老院建设经费、管理经费、特困供养经费等足额纳入旗县市财政预算,根据服务对象人数和照料护理需求,按照相关规定配备工作人员。鼓励有条件的区域性敬老院,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逐步为农村牧区低保、低收入家庭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中的老年人、残疾人,提供有偿或无偿的集中托养服务。

  (三)进一步加大临时救助力度。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及时给予临时救助。优化简化审核审批程序,对于急难型临时救助,注重提高救助时效性,进一步简化审核审批程序。积极开展“先行救助”。科学制定救助标准,有效解决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

  (四)切实加强相关扶贫政策衔接。有效推进基本生活救助与教育扶贫、健康扶贫、农村牧区危房改造等政策的衔接协同,综合解决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两不愁、三保障”问题。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扩大政策覆盖面。支持社会组织参与脱贫攻坚,扩大社会捐赠,用好慈善资源,发挥好慈善帮扶在脱贫攻坚中的积极作用,支持引导专业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力量积极参与精准扶贫。注意激发社会救助对象脱贫增收的内生动力,防止“一兜了之”。

  三、组织保障

  (一)明确职责分工。各地民政、财政、扶贫部门要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协调,定期会商交流,研究解决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民政部门负责按规定把符合条件的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纳入农村牧区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或临时救助范围。扶贫部门负责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对象认定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做好社会救助资金筹集、管理工作。

  (二)周密安排部署。各地民政、扶贫部门要加强工作配合,要经常性开展农村牧区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信息比对。旗县市民政部门要在农村牧区低保专项治理全面排查的基础上,会同扶贫等部门指导乡镇苏木人民政府道办事处进一步掌握脱贫攻坚中社会救助需求情况,提高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

  (三)加强督促指导。各地要完善监督机制,对于工作推进不力、政策落实不到位的地方,采取通报批评、专案督办、工作约谈等方式督促整改。加强腐败和作风问题治理,把作风建设贯穿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全过程,确保责任落实、工作到位、措施精准、作风扎实、管理规范。同时,要加强工作指导,及时总结交流推广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成功经验和典型做法,并于每年11月底前将本地区工作进展情况总结上报兴安盟民政局、财政局和扶贫办。在工作推进中各地要及时发现并研究解决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对于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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