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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实施意见

来源:盟民政局 作者:盟民政局 发布时间:2019年01月01日 分享到:

  中共兴安盟委员会   兴安盟行政公署印发《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旗县市委、人民政府,盟委各部委办、盟直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

  《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实施意见》已经兴安盟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兴安盟委员会

                                                                                                                                                                                       兴安盟行政公署

                                                                                                                                                                                       2018年12月28日

  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实施意见》(中办发〔2017〕1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实施意见》(内党发〔2017〕40号)精神,结合我盟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内蒙古重要讲话精神和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内蒙古代表团审议时的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以人为本、服务居民,坚持改革创新、依法治理,坚持城乡统筹、协调发展,坚持因地制宜、突出特色,不断完善城乡社区治理体制机制,补齐城乡社区治理短板,提升城乡社区治理水平,努力把城乡社区建设成为和谐有序、绿色文明、创新包容、共建共享的幸福家园,为夯实党的执政根基、巩固基层政权提供有力支撑,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富民强盟奠定坚实基础。

  二、健全完善城乡社区治理体系

  (一)不断巩固基层党组织核心领导地位。以提升组织力为重点,突出政治功能,加强和改进街道(苏木乡镇)、城乡社区党组织对社区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城乡社区全面贯彻落实。调整旗县市党建领导小组,完善城乡社区党建联席会议制度,吸纳旗县市有关直属部门和驻区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夯实基层党组织基础,加强社区服务型党组织建设,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社区网格党员服务体系。集中精力抓好商务楼宇、商业街区、专业市场等集聚区党建工作,着力推进非公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的组织和工作覆盖;抓好封闭性较强的成建制小区、高端小区、郊区社区等聚居区的党建覆盖;抓好重点流动人群和“草根组织”的党建覆盖,力争实现辖区内各类组织人群的党的工作全覆盖,切实履行社区兜底职责。依托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等建立党组织,推行社区党委(党总支)、小区党支部、楼栋党小组“小三级”组织构架。加强社区党风廉政建设,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城乡社区延伸,严肃查处发生在居民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责任单位:盟委组织部、盟民政局、盟纪委监委)

  (二)有效发挥基层政府主导作用。基层政府要切实履行城乡社区治理主导职责,加强政策支持、财力物力保障和能力建设指导,加强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的指导,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组织建设、制度建设、队伍建设、设施建设等方面加强具体指导、支持和帮助,但不得干涉属于基层群众自治范围的事项;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制定职能部门和街道办事处(苏木乡镇政府)在社区治理方面的权责清单,实行职能部门职责社区准入制度,职能部门不得随意将工作职责下放到街道。新增事项需要街道承担的,职能部门不得直接下派,须由旗县市党委、政府严格审核把关,并做到权随事转、人随事转、费随事转。建立街道办事处(苏木乡镇政府)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履职履约双向评价机制。街道办事处(苏木乡镇政府)面向社区开展的工作和服务,要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组织居民进行评议,并将评议结果纳入年度工作考核意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服务居民开展工作情况,要以群众知晓度、参与度、满意度为主要权重,由街道办事处(苏木乡镇政府)组织,进行综合性考评,每年一次性实施。旗县市人民政府职能部门要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工作进行支持和帮助。(责任单位:盟民政局、财政局)

  (三)注重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基础作用。进一步加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规范化建设,按照便于管理、便于服务、便于群众自治的原则合理确定其管辖范围和规模。加快工矿企业所在地、国有农(林)场、城市新建住宅区、流动人口聚居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组建工作。新建住宅区居民入住率达到50%的,应及时成立社区居民委员会,在此之前应成立居民小组或由相邻的居民委员会代管。促进基层群众自治与网格化管理服务有效衔接。严格执行城乡社区民主选举制度和民主选举程序,通过依法选举稳步提高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中本社区居民比例,确保城市居民委员会主任和至少一名成员是本社区居民。逐步扩大社区居民委员会直接选举覆盖面,提高直选比例。切实保障外出务工农牧民依法采取委托票的方式参加户籍地民主选举或满足条件的情况下依法参加居住地民主选举的权利。进一步增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社区协商和服务社区居民的能力,落实中共兴安盟委员会办公厅、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实施意见》(办发〔2017〕6号),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社区协商中的统筹协调作用,因地制宜开展居民会议、议事协商、民主听证等多种形式的社区协商实践,建立健全协商成果采纳、落实和反馈机制,实现社区协商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要根据工作需要协调各方面力量,推进社区精细化服务。建立健全居务监督委员会,完善居务公开和民主管理。辖区人口较多、社区工作任务较重的社区居民委员会,要结合实际加强专业服务机构管理,在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统一领导和管理下开展工作。(责任单位:盟民政局、综治办、司法局、卫计委、人社局、文体新广局)

  (四)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协同作用。完善社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进一步简化登记程序,配套建立诚信自律、信息公开、绩效评估、分类监管制度。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实行直接登记,达不到登记条件的,由街道办事处(苏木乡镇政府)按照不同规模、业务范围、成员构成和服务对象等因素分类实施管理。制订完善孵化培育、人才引进、资金支持等扶持政策,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探索建立社区社会组织孵化机制,设立孵化培育资金,建设孵化基地。大力发展在城乡社区开展纠纷调解、健康养老、教育培训、公益慈善、防灾减灾、文体娱乐、邻里互助、居民融入及农村牧区生产技术服务等活动的社区社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以及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社区社会组织服务中心等枢纽型社会组织。推进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三社联动”,完善社区组织发现居民需求、统筹设计服务项目、支持社会组织承接、引导专业社会工作团队参与的工作体系。依法确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与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各类经营主体的关系,保障农牧区集体经济组织独立开展经济活动的自主权,增强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支持社区建设能力。采取政府购买服务、设立项目资金、补贴活动经费等措施,积极引导驻区社区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社会组织、市场主体及其他社会力量参与社区治理。(责任单位:盟委组织部,盟民政局、司法局、卫计委、教育局、文体新广局、供销社、财政局)

  三、不断提升城乡社区治理水平

  (一)增强社区居民参与能力。提高社区居民议事协商能力,凡涉及城乡社区公共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关乎居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困难问题和矛盾纠纷,原则上由社区党组织、基层群众性组织牵头,组织居民群众协商解决;涉及两个以上社区的重要事项,单靠某一社区无法开展协商的,由街道党工委(苏木乡镇党委)牵头组织开展协商;注意发现和培育民间协商组织者和带头人。邀请相关专家学者、老干部、群众代表、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基层群团组织负责人、社会工作者参与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协商事项。支持和帮助居民群众养成协商意识、掌握协商办法、提高协商能力,推动形成既有民主又有集中、既尊重多数人意愿又保护少数人合法权益的城乡社区协商机制。切实推进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充分发挥网格员实际作用。探索将居民群众参与社区治理、维护公共利益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推动学校普及社区知识、参与社区治理。拓展流动人口有序参与居住地社区治理渠道,吸纳流动人口参与社区协商,参加社区公益性、服务性、互助性社会活动和社会组织,丰富流动人口社区生活,促进流动人口社区融入。(责任单位:盟民政局、公安局)

  (二)提高社区服务供给能力。加快城乡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健全城乡社区服务机构。综合考虑服务人群和覆盖半径,整合社区“一站式”服务大厅资源,以街道为单位,设立街道公共服务大厅、社区公共服务代办点。人口比较分散、交通不便的农村牧区建立流动服务车、服务站点、代办点等制度。搭建社区居民服务供求对接平台,为居民群众提供基本、便捷的基本公共服务、公益服务、便民服务和互助服务。着力增加农村牧区公共服务供给,大力发展适应农牧业现代化需要的生产服务,推动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向农村牧区社区延伸,促进城乡社区服务项目、标准相衔接,逐步实现均等化。将城乡社区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措施,选择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力量承接。创新城乡社区公共服务供给方式,推行首问负责、一窗受理、全程代办、服务承诺等制度。提升城乡社区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水平,更好满足居民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探索建立社区公共空间综合利用机制,按照办公面积最小化,服务面积最大化的要求,办公面积不得超出总面积的15%,优化服务功能,提倡“一室多用”,提高使用效率。合理规划建设文化、体育、商业、物流等自助服务设施。完善城乡社区便民利民服务网络和农村牧区社区综合性服务网点。积极开展以生产互助、养老互助、救济互助等为主要形式的农村牧区社区互助活动。鼓励和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参与社区服务业,支持有实力的企业运用连锁经营的方式在城乡社区设立零售网点,支持供销合作社经营网点向城乡社区延伸。注重培育和发展社区经济,支持社区经济的良性运营。对社区居民创办,以社区居民为主要成员,在本社区开展活动,主要服务于本社区居民的社区经济体,参照微小企业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扶持政策进行政策优惠支持。(责任单位:盟民政局、教育局、文体新广局、人社局、供销社、卫计委、财政局、商务局)

  (三)强化社区文化引领能力。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教育引导社区居民牢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培育良好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大力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和发扬草原文化、民族文化,培育各旗县市特色的社区文化和心口相传的社区精神,组织居民开展健康向上的娱乐活动,营造浓厚的文化氛围,增强居民群众的社区认同感、归属感、责任感和荣誉感。修订完善居民公约、村规民约,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其中,加强居民公约、村规民约的执行,使其内化为居民群众的道德情感,外化为服务社会的自觉行动。重视发挥道德教化作用,建立健全社区道德评价机制,发现和宣传社区道德模范、好人好事,大力褒奖善行义举,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引导社区居民崇德向善。组织居民群众参与好自治区组织的文明家庭、文明社区创建活动,发展社区志愿服务,倡导移风易俗,形成与邻为善、以邻为伴、守望相助的良好氛围。不断加强民族团结,建立各民族相互嵌入式的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力争达到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社区水平。加强社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提升公共文化服务水平,因地制宜设置村史陈列、非物质文化遗产等特色文化展示设施,挖掘民间传统表演艺术、体育运动、民俗活动、手工艺术、民歌民谣等社区优秀文化因素,鼓励非物质文化遗产继承人在社区开展活动,突出乡土特色、民族特色。支持城乡社区建设建立专家学者、社区能人、社区服务专业人士工作室,推进农村牧区社区发展文化大院、文化户,实现资源链接和典型带动。(责任单位:盟委宣传部、盟民政局、民委、文体新广局、教育局)

  (四)增强社区依法办事能力。进一步加快城乡社区治理法制建设步伐,推进法治社区建设,发挥社区司法工作室等法治机构作用,指导社区开展各项法治工作,探索整合农村牧区社区法治力量,加强社区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发挥警官、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作用,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和法律进社区活动,帮助基层党员、干部和社区群众建立法治思维,提高依法办事能力。(责任单位:盟综治办、盟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

  (五)提升社区矛盾预防化解能力。完善利益表达机制,建立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系社区制度,完善党员干部直接联系群众制度,引导群众理性合法表达利益诉求。完善心理疏导机制,依托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专业社会组织,对城乡社区社会救助、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困境儿童、精神障碍患者、社区服刑人员、刑满释放人员和留守儿童、妇女、老人等群体的人文关怀、精神慰藉和心理健康服务,重点加强老少边穷地区农村牧区社区相关机制建设。完善矛盾纠纷调处机制,健全城乡社区人民组织网络,引导人民调解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农村牧区土地承包仲裁员、社会工作者、心理咨询师等专业队伍,在物业纠纷、农村牧区土地草场承包经营纠纷、家事纠纷、邻里纠纷调解和信访化解等领域发挥积极作用,源头防控“民转刑”案件、命案和越级上访问题,妥善处理涉民族因素案(事)件。推进平安社区建设,依托社区综合中心,拓展网格化服务管理,加强城乡社区治安防控网建设,深化城乡社区警务战略,全面提高社区治安综合治理水平,防范打击黑恶势力扰乱基层治理。(责任单位:盟司法局、公安局、农牧业局)

  (六)增强社区信息化应用能力。加快建设和完善城乡社区信息基础设施和技术装备水平,加强一体化社区信息服务站、社区信息亭、社区信息服务自助终端等公益性信息服务设施建设。依托“互联网+政务服务”相关重点工程,加快城乡社区公共服务综合信息平台建设,实现一号申请、一窗受理、一网通办,强化“一门式”服务模式的社区应用。实施“互联网+社区”行动计划,加快互联网与社区治理和服务体系的深度融合,运用社区论坛、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引导社区居民密切日常交往、参与公共事务、开展协商活动、组织邻里互助,探索网格化社区治理和服务新模式。加快推进城乡社区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应用。按照分级分类推进新型智慧城市建设要求,务实推进智慧社区信息系统建设,积极开发智慧社区移动客户端,实现服务项目、资源和信息的多平台交互和多终端同步。加快农村牧区社区信息化建设,结合信息进村入户和电子商务进农村积极发展农产品销售等农民致富服务项目、积极实施“网络扶贫行动计划”,推动扶贫开发兜底政策落地。(责任单位:盟民政局、综治办、发改委、经信委、农牧业局、商务局、供销社、扶贫办、盟委网信办)

  (七)加强社区应急管理能力。强化社区风险防范预案管理,加强社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开展社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教育,有序组织开展社区应对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提高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的预防和处置能力。加强消防宣传和消防治理,提高火灾事故防范和处置能力,推进消防安全社区建设。(责任单位:盟民政局、公安局、卫计委、安监局)

  (八)推进社区居家养老和社区养老服务发展。按照资源整合、就近就便、功能配套、方便实用的要求,加强城乡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的建设。鼓励社会组织和家政物业等企业兴办或运营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打造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品牌。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鼓励社会力量管理运营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充分发挥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功能,积极拓展个性化、多元化服务。(责任单位:盟民政局、财政局)

  四、着力补齐城乡社区治理短板

  (一)改善社区人居环境。完善城乡社区基础设施,建立健全农村牧区社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投资、建设、运行、管护和综合利用机制。加快城镇棚户区、城中村和危房改造。加强城乡社区环境综合治理,做好城市绿化美化净化、垃圾分类处理、噪声污染治理、水资源再生利用等工作。引导农牧民发展农牧业清洁生产,促进农村牧区废弃物循环利用。抓好农村牧区沼气和安全饮水工程,加快实施改水、改厨、改厕、改圈,分级逐步建立污水、垃圾收集处理设施,着力解决秸秆焚烧、散埋乱葬等问题。广泛发动居民群众和驻社区机关事业单位参与环保活动,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区。(责任单位:盟环保局、住建局、民政局)

  (二)加快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将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社区发展相关专项规划,新建住宅小区和旧城区连片改造居民区要将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纳入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按照每百户居民平均拥有综合服务设施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的标准,以新建、改造、购买、项目配套和整合共享等形式,进行提档升级,逐步实现全覆盖,有条件的地区,开发社区户外活动场所。加快贫困地区农村牧区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率先推动易地搬迁安置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全覆盖。落实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做好政府投资建设的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不动产登记服务工作。创新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运营机制,通过居民群众协商管理、委托社会组织运营方式,提高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利用率。落实社区服务设施的供暖、水电、燃气等费用按照当地居民使用价格标准收取的规定。(责任单位:盟住建局、财政局、民政局、国土局)

  (三)优化社区资源配置。组织开展城乡社区规划编制试点,落实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加强与控制性详细规划、村庄规划衔接;发挥社区规划专业人才作用,广泛吸纳居民群众参与,科学确定社区发展项目、建设任务和资源需求。探索建立基层政府面向城乡社区的治理资源统筹机制,街道办事处(苏木乡镇政府)要将各部门支持社区的政策、投向社区的资金、面向社区的项目整合起来,统筹使用。结合各地实际,整合辖区公共事务和公检法司资源,以街道(苏木乡镇)为单位,在街道中心社区建立公共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和综合信息平台。街道办事处(苏木乡镇)要按照城乡社区承接或协助的工作事项配备相应的工作资源,并交付相应的工作权限,推动人财物和责权利对称下沉到城乡社区,增强城乡社区统筹使用人财物等资源的自主权;提倡和鼓励跨街道、跨社区治理资源的共建共享。探索基层政府组织社区居民在社区资源配置公共政策决策和执行过程中,有序参与听证、开展民主评议的机制。建立机关企事业单位履行社区治理责任评价体系,推动机关企事业单位积极参与城乡社区服务、环境治理、社区治安综合治理等活动,面向城乡社区开放文化、教育、体育等活动设施。实行机关企事业单位参与社区治理事项公开承诺制度,由居民对践诺情况进行评价,并将评价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发展社区共享空间、公共维修工具间、闲置物品流转角等形式的社区共享公益事业。注重运用市场机制优化社区资源配置,实现社区治理资源供求对接。(责任单位:盟发改委、住建局、环保局、文体新广局、教育局、综治办)

  (四)推进社区减负增效。旗县市政府要结合中共兴安盟委员会办公厅、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印发《关于精简和规范社区工作的通知》(办发〔2015〕42号)依法厘清街道办事处(苏木乡镇政府)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权责边界,明确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承担的社区工作事项清单以及协助政府的社区工作事项清单;上述工作事项之外的其他事项,街道办事处(苏木乡镇)政府可通过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应当由基层政府履行的法定职责,不得要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承担,不得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作为行政执法、拆迁拆违、环境整治、城市管理、招商引资等事项的责任主体。依法需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工作事项,应当为其提供经费和必要的工作条件。进一步清理规范基层政府各职能部门在社区设立的工作机构和加挂的各种牌子,社区办公场所对外只悬挂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自治组织牌子以及“中国社区”标识。基层政府及基层政府各职能部门不得要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成立各种行政性工作领导机构,不得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签订行政任务责任状。精简社区会议和工作台帐,基层政府及基层政府各职能部门不得要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参加与社区工作无关的各类会议,不得要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建立职能部门业务台账,对于社区依法承担、协助完成的工作确需保留记录的,要依托社区管理信息平台,整合建立电子台账。全面清理基层政府各职能部门要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的各类证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得出具法律法规规定范围以外的、与居民居住情况无关的证明材料。实行基层政府统一对社区工作进行综合考核,各职能部门不再单独组织考核,取消对社区工作的“一票否决”事项。(责任单位:盟民政局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

  (五)改进社区物业服务管理。加强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对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指导和监督,建立健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议事协调机制。探索在社区居民委员会下沉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督促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履行职责。探索完善业主委员会职能,依法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符合条件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和业主委员会成员通过法定程序交叉任职。物业管理的老旧小区依托社区居民委员会实行自治管理。有条件的地方应规范农村牧区社区物业管理,研究制定物业管理费管理办法;探索在农村牧区社区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社区物业服务。探索建立社区微型消防站或志愿消防队。(责任单位:盟民政局、住建局、法院)

  五、强化组织保障

  (一)完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把城乡社区治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形成盟委和行署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和群团组织密切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城乡社区治理工作格局。组织、综治、人社、财政、住建、公安、司法、经信以及发改、财政、商务、税务、工商、金融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能职责,完善加强社区治理的政策措施,加大对城乡社区治理工作的支持力度。工青妇等组织要与城乡社区治理同向发力,优势互补。各旗县市党委书记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街道党工委书记、苏木乡镇党委书记要履行好直接责任人职责。2018年起,要把城乡社区治理工作纳入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指标体系,纳入旗县市和街道(苏木乡镇)党委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逐步建立以社区居民满意度为主要衡量标准的社区治理评价体系和评价结果公示机制。(责任单位:盟民政局、盟委组织部、各旗县市政府)

  (二)完善资金投入机制。加大财政保障力度,统筹使用各级部门投入城乡社区的符合条件的相关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重点支持做好城乡社区治理各项工作。老少边穷地区应根据当地发展水平,统筹中央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等享有资金渠道,支持做好城乡社区建设工作。不断拓展城乡社区治理资金筹集渠道,鼓励通过慈善捐助、设立社区基金会等方式,引导社会资金投向城乡社区治理领域。创新社区治理资金使用机制,有序引导居民群众参与确定资金使用方向和服务项目,全过程监督服务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责任单位:盟财政局、民政局)

  (三)加强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将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纳入全盟人才发展规划,把城乡社区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成员以及其他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纳入社区工作者队伍统筹管理,落实内蒙古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字〔2012〕263号)和《关于城镇社区工作人员报酬待遇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办字〔2012〕264号)精神,建设一支素质优良的专业化社区工作者队伍。加强城乡社区党组织带头人队伍建设,选优配强社区党组织书记,推进符合条件的社区党组织书记或班子成员通过依法选举担任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负责人或成员。加大力度提高社区工作人员待遇水平,落实社区工作人员报酬待遇,参照城镇企业职工标准参加社会保险,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各地情况,落实住房公积金。认真执行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招聘招录、考核管理、培训等制度,由基层政府职能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设岗招聘,街道办事处(苏木乡镇政府)统一管理,社区组织统筹使用。加强对社区工作者的教育培训,提高其依法办事、执行政策和服务居民能力,支持其参加社会工作职业资格评价和学历教育等,对获得社会工作职业资格的给予职业津贴。加强社区工作者作风建设,建立群众满意度占主要权重的社区工作者评价机制,探索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和奖惩机制,调动社区工作者实干创业、改革创新热情。(责任单位:盟民政局、盟委组织部、盟教育局、盟人社局)

  (四)健全政策研究和激励宣传机制。加强城乡社区治理工作理论政策研究,做好城乡社区发展规划编制工作,制定“三社联动”机制建设、政府购买城乡社区服务等相关配套政策。加快建立城乡社区治理体系,研究制定城乡社区社会组织、社区服务、社区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基础通用规范、管理服务规范和设施设备配置规范。及时总结推广城乡社区治理先进经验,积极开展城乡和谐社区建设、农村幸福社区建设活动和城乡社区结对共建活动。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和网络新媒体作用,广泛宣传城乡社区治理创新做法和突出成效,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城乡社区治理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盟宣传部、盟民政局、发改委)

  盟里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对照本实施意见分工安排,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措施,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各旗县市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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