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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民政局保留证明事项清单

来源:盟民政局 作者:盟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1年03月29日 分享到:

序号

证明材料名称

证明材料用途

设定依据

出具证明单位

索要证明单位

备注

1

死亡证明(儿童父母)

确定孤儿身份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内政办发〔201135号)

三、救助保障对象及监护人的确定

公安局、法院、卫健委

民政局

2

弃婴证明

公安局

3

残疾证(一、二线级重度残疾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

确定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身份

《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扶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内民政发〔201978号

第二条 保障对象

残联

民政局

4

重病证明

卫健委

5

失联证明

公安局

6

死亡证明

法院、公安、医疗卫生机构

7

失踪证明

法院

8

死亡证明

办理遗体火化相关手续

《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规划发〔201357号

一、人口死亡医学证明的签发

县级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和乡镇派出所

民政局

9

火化证明、死亡证明

享受惠民殡葬

《兴安盟惠民殡葬政策实施细则》第四条

派出所、殡仪馆

民政局

10

业务主管单位颁发的许可证或批准文件

社会组织登记(成立)、民办非企业登记(成立)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一条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九条

业务主管单位

民政局

11

场所使用证明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是一条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九条

社会组织

12

验资报告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

民政局

社会团体登记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基金会登记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九条

兴安盟民政局保留证明事项清单电子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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